答: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对制度的调整或创新,最终都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的一次系统性顶层设计,是一次刀刃向内的自我革新,需要取消各项前置审批、消减权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加责任,形成新的权责体系,改革不仅涉及多部门的责权利调整,而且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需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可以说,全力推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是保障此次改革取得成功、建立长效机制的法治基础。
第一批拟修改的18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我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共8部。修改的依据是国办发﹝2018﹞33号文件,修改的目的是优化审批流程,精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压缩审批时限、推行告知承诺制等。现将具体修改内容介绍如下:
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减少证明事项,删除了招标文件中应包含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的内容;二是取消备案环节,删除了要求中标人将施工合同送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三是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内容;四是减少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于评标委员会组成、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删除了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有关内容。
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将施工许可条件中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同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减少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删除了施工许可条件中“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和“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要求;三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施工许可审批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3.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减少证明事项,将资金证明修改为“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三是简化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删除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4.关于《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废止这两个文件,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上述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修改,减少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数,减化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施工许可的法定审批时间减少一半以上,在建设资金落实方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这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审批时间和效率也将明显提高。
此外,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关于《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和《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2015),主要是增加完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报装服务流程、环节、时限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规范服务行为,目前已经在我部网站公示完毕,我部将抓紧按照程序报国家标准委。